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V-113-訴-1698-20241125-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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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張淑芬 被上訴 人 張進賢 訴訟代理人 游泗淵律師 蕭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69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2 萬7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萬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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