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訴-1704-202412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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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04號 上 訴 人 吳麗萍 被 上訴人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