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3-訴-1723-2025010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藍萱 范四妹 藍孝鼎 薛人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張琮瑋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 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 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另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 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 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 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座落於新北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斜線標記部分(編號1047(1),面積20 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所占有土地騰空後,返還予原 告及全體共有人(見本院卷第17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價額予以核定。其次,被 告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佐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 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3,000元,依此計 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060,000元(計算式:203,0 00元×20平方公尺=4,0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19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6,74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4 ,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