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訴-1737-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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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光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時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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