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V-113-訴-1751-20241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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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1號 上 訴 人 劉湘寧 被 上訴人 蔡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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