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訴-1786-20241025-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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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 告 雷國珍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劉迦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賢、呂淑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案由欄關於「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雪玉等 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賢、呂淑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損害賠償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 條之規定,於裁定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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