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訴-1797-202412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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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何英明 訴 訟 代理人 黃亦薇 陳瀅珊 被 告 好食圓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芷寧 被 告 王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王美霞」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王美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