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3-訴-1847-202502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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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何珊珊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悅律師 被 告 景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俊強 被 告 何連雪 何德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謝承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 3年12月3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然未據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用 。原告所追加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被告景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景實公司)之股東權0000000股存在」,而股東權屬財產 權之範圍,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 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 之,依被告景實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所載 ,被告景實公司股份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是原告上 開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8萬8,140元【計算式:0000 000股×每股10元=2,318萬8,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萬6,0 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