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訴-1864-20241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嘉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政宏、柯秉宏、周育苑、林容正 因113年度訴字第18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