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訴-1876-2024122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汪品盈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顏子寧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於113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上訴人逾期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