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13-訴-1892-20250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92號 原 告 蕭淑蓮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許振愿律師 被 告 陳晏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如附圖所示A部分 (面積75平方公尺)、同號5樓如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29平方公 尺)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陸拾參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4樓房屋騰空返還原告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如附圖所示A、C部分騰空返還原告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訴之聲明擴張暨陳報狀可佐(見本院卷第189頁),經核原告上開聲明之變更部分,係屬明確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1、2樓房屋及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均為原告所有,原告並於上開房屋其上搭建3、4樓房屋及5樓增建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且該5樓增建僅得透過4樓內梯進出,不具使用上獨立性,而為4樓之附屬建物,上開3、4、5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均為原告所有。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8日,將如附圖所示A、C部分(面積分別為75、29平方公尺)即前開4樓及5樓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4樓房屋及5樓增建)出租予被告,約定租期至113年9月14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8,000元,於每月15日前給付,被告並給付56,000元押租金。詎被告自112年11月15日即已未依約給付租金,迄113年3月15日止,扣除押租金後,被告積欠之租金已逾2月以上,原告於113年3月30日、113年4月16日催告被告於3日內給付積欠租金,逾期即終止租約,然被告迄未給付,兩造間之租約於113年4月19日終止,被告即應搬遷返還承租之系爭4樓房屋及5樓增,爰依民法第455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4樓房屋及5樓增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土 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價稅繳款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房屋稅繳款書、瓦斯費收費通知單、催告信封、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64頁),且系爭4樓房屋及5樓增建坐落之位置、面積,經本院至現場履勘,並經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在案,有本院履勘筆錄、現場照片及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15日新北重地測字第113617877號函暨附件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5、171至173、197至210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又承責 人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767條第1項條前段、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承租如附圖A、C部分所示系爭4樓房屋及5樓增建(面積分別為75、29平方公尺),於112年11月起即未繳納租金,經原告扣抵押租金後,所積欠之租金已逾2期以上,而經原告催告並以此終止系爭租約等事實,已如前述,原告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房屋,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前段之規定 ,請求被告應將系爭4樓房屋及5樓增建遷讓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圖: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