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3-訴-1915-2025032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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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1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荏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反訴被告張維安間因113年度訴 字第191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4萬4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