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3-訴-192-20241011-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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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賴國忠 被上訴人 蔣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2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 ,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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