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3-訴-1922-202502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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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雅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妍榛等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請 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