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V-113-訴-1927-2025010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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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 訴 人 楊山敖 被上訴人 A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2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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