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V-113-訴-1959-202501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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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9號 原 告 林碧桃 被 告 許萬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見本院卷第27頁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