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DV-113-訴-1965-2025032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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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5號 上 訴 人 陳采渝 被 上訴人 蔡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6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53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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