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V-113-訴-1989-20250102-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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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紀宏 視同上訴人 即被 告 王鄭寶英 王明珠 王明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逸儒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執行債權為本金新臺幣(下同)751,387 元,及其中451,387元自95年10月9日起,其餘300,000元自96年5 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 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30日核定為為1,410,2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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