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3-訴-1989-20250206-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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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王紀宏 視同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王鄭寶英 王明珠 王明菁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陳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