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V-113-訴-2014-20241126-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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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4號 上 訴 人 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麗湘 被 上訴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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