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3-訴-2014-2025021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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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4號 原 告 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麗湘 被 告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115頁),前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2日對上訴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23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33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