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V-113-訴-2055-202411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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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騰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淙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惟僅聲明上訴,並未具體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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