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V-113-訴-2055-2024120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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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騰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2055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