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V-113-訴-2055-20250106-4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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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騰榮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高淙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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