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訴-2125-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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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25號 原 告 李全誠 訴訟代理人 吳寶瓏律師 林俊峰律師 被 告 李韋賜 追加 被告 廖𤆬治 李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狀正本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李韋賜、廖𤆬治、李彩鳳(下合稱被告,各指其一逕稱 其名)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僅以李韋賜為被告,嗣於訴訟繫屬中,於 民國113年7月17日以民事訴之追加暨補充理由狀,追加廖𤆬治、李彩鳳為被告,經核原告所為追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應予以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因照顧年邁母親即廖𤆬治而暫居雲林縣老 家,嗣因原告有意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而為方便該期間有買方承買時,得由李韋賜代原告簽訂買賣合約,故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下稱系爭權狀)交由李韋賜保管。詎廖𤆬治身體稍康復後,原告即向李韋賜索討系爭權狀,惟李韋賜表示除非原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後之獲利交付李韋賜,否則拒不配合歸還系爭權狀,經原告向板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權狀,李韋賜亦持系爭權狀聲明異議,致原告經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112年12月15日板登駁字第354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下稱系爭駁回通知書),駁回原告聲請,可證系爭權狀確為李韋賜占有。又廖𤆬治、李彩鳳2人以存證信函向原告表示系爭權狀由其2人共同保管。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權狀正本返還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駁回通知書、廖𤆬治存證 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司調字第60號卷【下稱板司調卷】第11頁、本院卷第35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權利人,土地登記規則第25條亦有明文。準此,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狀,係證明不動產所有權之文件書據,自屬權利人所有。次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者,占有人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不動產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所有權狀遭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應就其取得占有具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應認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92年度台上字第31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業據其提出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為據(見本院卷第73頁;板司調卷第41、43頁),是原告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可以認定。依上開規定,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狀本應為原告所有,而被告現占有系爭權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揆諸首開說明,應由被告就其取得系爭所有權狀之占有具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迄至未就其有占有系爭權狀之合法權源,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權狀,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 還系爭權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人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 李全誠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1樓) 全部 李全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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