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3-訴-2186-20250110-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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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博涵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福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218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