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訴-2246-20241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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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 原 告 冠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源 訴訟代理人 姜玉玲 上列原告冠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錫卿等人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10日內,補正被告洪玉葉之繼承系統表, 並查明各該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 完整姓名,暨檢附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 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本件原告主張洪玉葉對其負不當得利債務,然洪玉葉業已死亡,其債務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是原告之請求應係對公同共有債務為之,當由洪玉葉之繼承人全體共同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洪玉葉之「繼承系統表」,並查明各該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洪玉葉之「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暨檢附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即被告洪錫卿、洪全辰(原名:洪世彥)、洪浚鑫(原名:洪豪駿)、加計洪玉葉全體繼承人人數),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其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