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訴-2267-202412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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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7號 上 訴 人 林保豐 被 上訴人 劉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393號裁定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33,236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33,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