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V-113-訴-2271-20250212-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1號 上 訴 人 潘淑珠 被上訴 人 徐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9至10行中關於「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5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504元。」。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17至19中關於「第一審裁判費 25,255元,扣除被上訴人於原審已繳納之裁判費15,751元,被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上訴人於原審已繳納之裁判費15,751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0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