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3-訴-2272-202503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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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 上 訴 人 張介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