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V-113-訴-2276-2024112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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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6號 上 訴 人 陳溪勇 被上訴 人 陳誼佳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2276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4萬603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萬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