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V-113-訴-2284-20250102-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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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84號 上 訴 人 張書偉 即 被 告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被 上 訴人 許珠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於113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上訴人逾期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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