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訴-2291-202410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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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1號 原 告 蔡宗達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被 告 張智琳 訴訟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8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