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訴-2302-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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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02號 原 告 徐盟勝 被 告 李笙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842號裁定及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7 10號裁定所示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超過新臺幣966,901元部分 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因於民國110年間合夥投資失敗,雙 方約定賠償總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原告於113年5月15日與被告達成每月清償5,000元,惟被告竟持如附表之本票2紙聲請本院裁定裁定強制執行,先後取得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842號裁定(下稱5842號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710號裁定(下稱5710號裁定),並持5842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0945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原告已執行受償233,099元。是扣除上開受償金額後,原告僅積欠被告966,901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確認5842號裁定及5710號裁定所示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超過966,901元部分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欠伊157萬元,伊已持70萬元本票聲請強制 執行,87萬元本票未聲請強制執行,無法接受原告每月清償5,000元,但同意原告聲明之請求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予被告,被告已先後取 得5842號裁定及5710號裁定,並持5842號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號受理後,原告執行受償233,099元等情,有5842號裁定及5710號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兩造已協議其賠償被告之債務總額為120萬元, 扣除系爭執行事件已執行受償之233,099元,原告僅積欠被告966,901元等語,並提出兩造間之LIEN對話紀錄為證。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雖先表示原告欠伊之金額為157萬元,惟嗣當庭同意原告聲明之請求,是原告上開主張應為可採。 五、從而,原告訴請確認5842號裁定及5710號所示被告對原告之 本票債權超過966,901元部分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編號 本票號碼 發票人 受款人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1 0000000 徐盟盛 李笙豪 70萬元 110年3月11日 未載 2 0000000 徐盟盛 李笙豪 87萬元 110年6月13日 11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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