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訴-2346-202412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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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6號 上 訴 人 黃明山 被 上訴人 永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96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