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V-113-訴-2347-20241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賜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之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核其內容僅表明對原判決不 服,然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本件上訴人如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即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1,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如非就原審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