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訴-236-20241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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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張李金葉 被 上訴人 葉秀卿 葉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1萬7,717元(計算式:主文第一項160,869元/㎡×40.49㎡+主 文第二項179,954元/㎡×0.82㎡+主文第三項336,759元+主文第四項 19,810元=7,017,717元,至主文第三、四項後段判命上訴人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74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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