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文件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3-訴-2399-2025010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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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99號 原 告 汪天福 被 告 台北威尼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冠榮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為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20、35條規定,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規約第四、十五條約定,請求被告將上開規定文書資料交付原告閱覽,被告均不予理會,惡性重大,漠視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並聲明:被告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35條、台北威尼斯大廈管理規約第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文件資料交付原告閱覽影印;請求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被告並無阻撓或是拒絕原告前來調閱以及閱覽相關資料,原 告主張皆非事實。被告歷來皆配合交付遮隱個人資料之文書予原告當場影印,然原告屢屢無端生事、提出與本案無涉之其他事項,甚至影響被告正常會務運作,令被告與社區居民不堪其擾。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洵無理由。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 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前項管理委員會之文件保管期限以二年為宜;二年保管期限並自本項新增時起溯及適用於歷屆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件」、「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次年一月十二日止、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物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資料。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為台北威尼斯大廈管理規約第四條、第十五條所規定。查原告依上開法律及規定主張被告拒絕交付上開法律及規定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影印,並提出調閱申請書及存證信函為證(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99號「下稱訴字」卷第47頁、第49頁至第51頁),然並未見原告提出被告拒絕提供之相關證明,則原告依上開法規及規定為本件請求,即難認有據。且被告辯稱係交付遮蔽個人資料之文書,然遭原告認文書不合法或不遵守法令,亦提出存證信函為證(見訴字卷第101頁至第103頁),復經本院調取兩造間訴請交付帳簿之前案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179號卷宗後,該案於113年8月14日執行情形略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18號判決附表2,編號1、2債務人提出供債權人閱覽影印,編號3定期單提出影印,存摺內頁應有個資無法提供影印,編號4部份未提出,編號5、6債務人提出供債權人閱覽影印,另遮隱範圍為姓名、電話、帳號」,有該執行筆錄在卷可考,堪認被告確有交付上開文書,僅係就遮蔽個人資料一節兩造有所歧異,尚無從認被告有拒絕交付上開文書。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35條、台 北威尼斯大廈管理規約第四條、第十五條請求上開規定文件資料交付原告閱覽影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 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