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3-訴-2412-202502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袈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英、賴智揚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 41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黃春英應將其所有即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放置鋼琴之空間全室加裝有效阻 隔鋼琴高、中、低頻之隔音墊設備。三、被上訴人賴智揚應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上訴人上訴聲明 第二項請求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 元;而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計 算式:6,750+4,200=10,9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