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3-訴-2429-202502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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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2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539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