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V-113-訴-249-2024120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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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林廷馥 林宏翰 被 上 訴人 林瑞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1 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5萬4,9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