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訴-2498-20241206-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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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8號 上 訴 人 林姿吟 被 上訴人 鄭金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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