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V-113-訴-2505-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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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05號 原 告 施得孝 被 告 陸彥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前段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 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 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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