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V-113-訴-2534-2025031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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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紹湘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一翟間因113年度訴字第2534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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