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3-訴-2556-20250328-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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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如玉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秀卿、游淑華、沈蔡淑女間113 年度訴字第255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1萬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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