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3-訴-256-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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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周麗娟 訴訟代理人 柯德維律師 高振格律師 複代理人 羅紹倢律師 被 告 古瀞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五時五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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