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CDV-113-訴-256-20250206-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周麗娟
訴訟代理人 柯德維律師
高振格律師
複代理人 羅紹倢律師
被 告 古瀞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五時五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