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3-訴-2571-20250115-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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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宏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家楹間113年度訴字第2571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7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 萬 6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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