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V-113-訴-2619-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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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19號 原 告 蕭如芳 被 告 林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9號)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7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設之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華南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合庫帳戶)提供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UN DIPLOMAT」使用,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原告佯稱為聯合國醫生以假交友之方式施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15日11時2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系爭華南帳戶、111年7月25日11時22分許匯款50萬元至系爭合庫帳戶,再由被告於111年7月15日15時29分許、111年7月15日15時30分許、111年7月25日11時54分許分別將原告所匯入之款項領出再扣除5%之報酬後,持剩餘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將購得之虛擬貨幣存入「UN DIPLOMAT」指定之虛擬錢包地址,使原告受有共53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不曉得此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被告業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坦承犯罪,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4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節,有前開刑事判決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全案電子卷證核閱無訛。是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受有上開損害乙節,足堪認定,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之責,自屬有據。 四、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屬未定給付期限,而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查(見附民卷第13頁),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未為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萬元 ,及自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又參諸本件被告所涉犯之罪名乃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核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義之詐欺犯罪類型不同,是本件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第3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雖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惟本院仍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以備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所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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