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V-113-訴-2651-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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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51號 原 告 梁毓真 被 告 卓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附民案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刑事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1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卓建男與林宗其、楊詔隆、白文國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林宗其於民國110年11月前某時,向被告收取其名下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下稱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另指示楊詔隆向白文國收取其名下上海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後,由林宗其於不詳時、地提供上開銀行帳戶資料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即向含原告在內之附表所示之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原告遭詐騙部分詳如附表編號6所載,受款帳戶為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其後,被告與楊詔隆、林宗其於110年11月25日14時1分許,共同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板橋分行,由被告提領新臺幣(下同)51萬元,惟經銀行行員察覺有異予以通報處理而未提領成功;詐欺集團成員則伺機於同日14時45分許,將被害人陳怡敏、原告所匯入被告永豐銀行帳戶之詐欺款項中之50萬元,轉入楊詔隆在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楊詔隆再於同日15時4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板橋分行臨櫃提領50萬元完畢,嗣交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537,0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後,本院刑事庭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含對被害人陳怡敏),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本院113年金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有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可憑。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將其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交由林宗其後,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537,000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提領,致使原告受有損害,自屬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7,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提領/轉出時間、金額(新臺幣) 0 張家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前某時,以交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有高利貸須償還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9日10時44分許,匯款3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白文國於110年11月19日15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提領150萬元(含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 110年11月19日10時46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1月19日10時46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1月19日10時48分許,匯款1萬元 110年11月19日11時29分許,匯款9萬元(同日12時8分許始到帳) 0 盧佳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起,以臉書暱稱「林文傑」向告訴人佯稱投資獲利,須匯款方得取得彩金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9日11時53分許,匯款5萬元(同日11時57分許始到帳)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 黃于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有公益彩券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9日13時3分許,匯款5萬元(同日13時35分許始到帳)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 陳科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起,以申辦貸款名義向告訴人佯稱須繳交保證金方得取款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9日14時19分許,匯款15,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 陳怡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起,以Instagram暱稱「徐浩」向告訴人佯稱有黃金期貨可以投資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25日13時54分許,匯款51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宗其、楊詔隆、卓建男於110年11月25日14時1分許,共同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由卓建男臨櫃提領51萬元,惟經行員察覺有異通報而未提領成功 ②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繼而於同日14時45分許,轉出50萬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楊詔隆於同日15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提領50萬元  0 梁毓真(即原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5日前某時,以LINE暱稱「云頂客服」向告訴人佯稱有金融性商品可以投資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25日14時10分許,匯款537,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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