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V-113-訴-2661-202503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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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1號 原 告 蕭振昆 胡家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被 告 鋒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勳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 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 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是本件有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以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